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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体育局:结果无效,重新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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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体育局:结果无效,重新打分

长沙体育局:结果无效,重新打分

湖南省艺术体操锦标赛长沙市代表队选拔赛此前在长沙市体操学校举办。有网友向澎湃新闻反映,在这次(zhècì)比赛中,一名参赛(cānsài)队员的(de)家长,是此次比赛的仲裁员,且该队员所在机构的排名,经过申诉后(hòu),从第三名调整为第二名。

6月11日(rì),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相关负责人回应澎湃新闻,该网友反映情况属实,体育局判定(pàndìng)本次(běncì)比赛(bǐsài)仲裁结果无效,并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对相关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

据网友投诉,6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有限公司组队参加(zǔduìcānjiā)了这次比赛。该培训机构一名参赛(cānsài)队员杨某某的(de)家长为谭某,而谭某又(yòu)是这次比赛的仲裁。“既是参赛队员的家长,又担任比赛的仲裁,这是不是违反了比赛的公平原则?”该网友说。

网友还称,比赛过程中,艺冠培训中心的排名本来是第三,但申诉(shēnsù)后调整成为了第二,“是不是和家长的仲裁员(zhòngcáiyuán)身份有关?”

6月6日,澎湃(pēngpài)新闻联系了长沙市体育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处长张智峰,他表示,该局高度重视这一情况反映,并立即启动(qǐdòng)了调查。

6月11日,张智峰发来了详细调查和处理意见(chǔlǐyìjiàn)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本次比赛仲裁(zhòngcái)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成员之一谭某(艺术体操(tǐcāo)国家级裁判)的女儿杨某某代表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参加了本次比赛U15组集体的选拔。由于艺术体操项目(xiàngmù)在湖南省属少数小(xiǎo)众项目,且拥有国家级裁判员资格的仅此一人,竞委会赛前考虑到有直系亲属参赛的因素,特意安排谭某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成员之一参与(cānyù)仲裁工作,其本人并不(bù)直接参与(zhíjiēcānyù)评判打分。仲裁委员会另外两名成员分别为龚卉(市体操学校副校长、体操项目国家级裁判)、孙奥(市体育(tǐyù)局竞技与青少年体育处四级主任科员)。

在比赛进程中,长沙市岳麓区艺冠(yìguān)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完成比赛后获得(huòdé)16.8分。根据竞赛(jìngsài)规程规定(guīdìng),该(gāi)队教练员在该项比赛结束后的15分钟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并缴纳1000元申诉费,就(jiù)本队运动员的DB分提出异议。仲裁委员会成员依据竞赛规程,多次核查比赛录像,经充分研讨后,将该成套动作的DB分从0.7分调整为1.9分,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最终得分(défēn)由此变更为18.0分。

为了核查裁判仲裁(zhòngcái)(zhòngcái)的客观性,该局于6月8日、9日联系省外(shěngwài)的1名国际级和2名国家级艺术体操裁判员,对长沙市岳麓区艺冠培训中心U15组集体徒手操比赛视频的DB进行视频评判,分(fēn)别给出的DB分数为1.7分、2.1分和1.8分,与(yǔ)仲裁委员会评判的1.9分基本一致,确认比赛仲裁委员会给出的仲裁意见客观准确。

《情况说明(shuōmíng)》显示,其处理意见是:

长沙市(chángshāshì)艺术体操选拔赛竞赛委员会在本次比赛仲裁人员的委派执裁过程中违反了下列(xiàliè)规定:1.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cáipàn)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国性和(hé)地方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yīngdāng)遵循中立的原则”;2.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仲裁员应当回避(huíbì)的情形之本案当事人(dāngshìrén)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因此,判定本次比赛仲裁结果无效。责成比赛竞委会另行组织独立裁判团队,对于涉及本次比赛仲裁的U15组第二、三名队伍的比赛录像进行重新裁判评分,具体方案报市(bàoshì)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情况说明》最后称,对本次比赛竞委会在裁判选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zhòngdà)失误提出批评,要求(yāoqiú)市体操学校领导作出检讨;同时根据裁判员管辖权限,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对相关(xiāngguān)裁判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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